成功案例

栏目分类:

孕妇跳楼,究竟谁之过?

  刘雁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

  2017年8月31日,陕西榆林一名孕妇跳楼身亡,迅速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。公众好奇究竟发生了什么,让一个孕妇如此崩溃,以至于情绪失控,想要通过跳楼的方式解脱?公众质疑究竟当时是怎样,让医院和家属都相互指责,将事件变成了罗生门,真相无从可知。究竟是医院的管理涣散,还是孕妇家人的冷漠无情?许多疑问需要后续调查,但由于很多具体情况仍然没有公开,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,只能做如下简单的假设:

  第一,若家人同意剖腹产,而医院不剖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?当医院同时有多个产妇需要进行手术,人手不足,当然会将可能顺产的孕妇排后。从现有公布的资料来看,孕妇跳楼前多次走出产房,说明产妇没有处于即刻生产的程度,而此时可能有多个孕妇正在顺产或实施剖腹产手术,直接导致人手不足。从医院慌张寻找产妇的举动来看,照顾孕妇的护士确实不多,以至于产妇跳楼医院竟然不知。在医生护士不足的情况下,为了保证一些情况比较紧急的孕妇首先手术是医院的正常举动,但是医院既不让家人陪伴产妇,自己也没有尽到看护义务,则其管理确有过错,应当对孕妇自杀负一定责任。

  第二,若医院建议剖腹产,家人不同意。当医院建议剖腹产时,可能情况已经比较紧急了,这表示顺产已经没有可能,若不剖腹产则可能导致孕妇和孩子至少一方收到损害,甚至出现一尸两命的结果。在这种情况下,若家人仍然强烈反对,便是明知行为可能造成孕妇及孩子伤亡,仍然不同意实施剖腹产手术,并致使孕妇精神崩溃,跳楼自杀,此时孕妇家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

  在调查结果没有出来之前,任何情况都有可能,甚至双方都在说谎,双方都有责任也有可能。但无论是哪种结果,孕妇人死灯灭的事实无法改变,一尸两命的结局无法扭转。即便最后认定医院管理混乱导致孕妇身亡,又能如何?即便对孕妇丈夫判刑制裁,又有何用?事件发生的根源不在于管理混乱,也不在于人性的黑暗,而隐藏在现有的医疗制度之中!

  第一,现有法律法规冲突导致医院无从选择。1994年,国务院颁布的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。该条例实施的是“双签字”制度,在征得患者同意的同时还需要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孕妇能否剖腹产实际自己说了不算,还需要家人同意。事实上,之后出台的法律法规对此有了修正,例如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只需要征得患者同意即可,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才需要向患者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。从法理上讲,法律的效力应当高于行政法规,但不能要求所有医生都懂法,也不能要求所有医院每年都进行法律培训,医院及医生守着陈年旧规,恪守国务院颁布的条例,导致悲剧一次次的发生。

  第二,恶劣的医患矛盾导致医院不敢作为。即便医院每年进行普法、学法,使每一位医生了解了最新的法律规定,知道只需患者签字就可以实施手术,但医院及医生仍然会视若罔闻,不管新法如何规定,依然要求“双签字”。导致这一悲剧的原因便是因为医闹!医疗本身存在一定风险,任何一台简单的手术都有失败的可能性。一旦出现事故,伴随医院的是无尽的矛盾和纠纷,而现有的制度体系对于医药基本束手无策,医院为了息事宁人,不得不采取最为保险的方式,降低一切可以降低的风险,将所有责任都交给患者。

  孕妇跳楼事件刺痛了每个人的神经,因为我们都不是局外人,若不改变现有的医疗制度,悲剧将不会终结。当谴责医院松散的管理时,也应当反思是什么样的医疗制度导致医院不敢实施医疗措施;当抨击孕妇家人冷漠无情时,也应当关注是什么样的制度造成了类似悲剧。

标签:

返回列表
Copyright © 2002-2030 华大国际助孕 华大国际助孕 网站地图sitemap.xml tag列表